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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法用法護小家·防非處非靠大家 ——2021年防範非法集資專項宣傳活動(一)

防範非法集資,是金融機構應履行的義務,也是應盡的社會責任。為深入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》,切實做好信托業防範非法集資專項宣傳教育工作,中誠信托開展此次主題為“學法用法護小家·防非處非靠大家”的防範非法集資專項宣傳活動。


一、什麼是非法集資?

非法集資,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,向社會公衆(包括單位和個人)吸收資金的行為。


二、非法集資有哪些危害?

非法集資不可持續,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,揮霍、浪費、轉移或者非法占有,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。此外,非法集資嚴重幹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,極易引發社會風險。


三、非法集資有哪些特征?

(一)非法性: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;

(二)公開性:通過媒體、推介會、傳單、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;

(三)利誘性: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以貨币、實物、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彙報;

(四)社會性: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。


四、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手段及表現形式?

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,主要有:承諾高額回報、編造虛假項目、虛假宣傳造勢、利用親情誘騙等,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,主要有以下形式:

(一)借種植、養殖、項目開發、莊園開發、生态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;

(二)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、債券、彩票、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、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;

(三)通過認領股份、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;

(四)通過會員卡、會員證、優惠卡、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;

(五)以商品銷售與返租、回購與轉讓、發展會員、商家聯盟與“快速積分法”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;

(六)利用民間“會”、“社”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;

(七)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“虛拟”産品,如“電子商鋪”、“電子百貨”投資委托經營、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;

(八)利用傳銷或者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;

(九)利用“電子黃金投資”形式進行非法集資。


五、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哪些罪名?

我國《刑法》中,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态度、行為方式、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,構成相應的罪名,其中最主要的是《刑法》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。

(一)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:

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
(二)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:

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。


六、防範非法集資,我們應當怎麼做?

(一)不輕易相信所謂的“高息理财”,不被小禮品打動,不接收“先返息”之類的誘餌;

(二)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産品;

(三)保護個人信息,關注正規機構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,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應及時舉報投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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