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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第一期--什麼是非法集資

根據《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,非法集資,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,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

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:一是“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”,即非法性;二是“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”,即利誘性;三是“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,即社會性。

1.非法性:“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”,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“一行兩會一局”(“一行”是中國人民銀行,“兩會”是中國銀保監會、中國證監會,“一局”是外彙管理局)。根據現行法律法規,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(如吸收存款、公開發行證券、公開募集基金、銷售保險等),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。

2.利誘性: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。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财産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。

3.社會性:“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。“不特定對象”即社會公衆。按照高法院《司法解釋》規定,未向社會公開宣傳,在親友或者單位内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,不屬于非法集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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